用對隱形眼鏡,讓你當個聰明的消費者
- 用對隱形眼鏡
消費者選購經衛生署許可的醫療器材有小訣竅─認乎證,看說明,教您選購「正」確的產品前認「證照」,依「看、照、證、明」醫療器材選購步驟當個聰明的消費者。
看:選購時,看清楚產品標示與說明。
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標示應包括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藥商名稱、廠名、廠址等資訊,以確認產品的合法性。
照:藥商許可執照
廠商應領有「藥商許可執照」,才可販賣醫療器材產品,消費者於選購時可要求廠商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證:醫療器材許可證
醫療器材產品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才可販售,消費者可透過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藥物許可證資料查詢系統(首頁http://www.fda.gov.tw →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的詳細內容。
明:說明書
使用前請務必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充分了解醫療器材的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後,正確地操作使用,才能有 效達到醫療器材的效能。
- 隱形眼鏡種類:
隱形眼鏡依材料可分為硬式(含角膜塑型片)與軟式兩種,硬式隱形眼鏡壽命較長,初戴時適應期較長(約一星期),對長時間不戴或偶爾戴隱形眼鏡的人較不合適。(註:角膜塑型片為使用於夜間配戴,以暫時矯正視力用、屬高風險性醫療器材,需經眼科醫師專業評估並配戴。)
軟式隱形眼鏡材質柔軟,比戴硬式舒服,初戴時,適應期較短,適合暫時戴用。依配戴時間長短可分為日拋、週拋及月拋式,其缺點為沈澱物不易清潔,壽命較硬式鏡片短。
- 卸戴隱形眼鏡注意事項:
卸戴隱形眼鏡最應注意雙手及器具的潔淨,除了注意過長指甲可能刮傷角膜外,應先徹底洗淨雙手,並用乾淨的毛巾或擦手紙擦乾,避免因潮濕不潔而導致眼角膜細菌感染。其次,將隱形眼鏡移到眼白處才取下,以免手指直接接觸到角膜。有化妝習慣的女性及生活繁忙的上班族,應謹記戴上鏡片後再化妝,摘下鏡片後再卸妝,且避免長時間配戴隱形眼鏡,最好不要配戴超過12小時。
資料來源:三總眼科主任呂大文
- 隱形眼鏡保養事項:
隱形眼鏡卸除後,附著了一天的眼睛分泌物及髒汙,此時針對鏡片的清潔與保養極為重要,有效的清潔與保養可去除附著鏡片上的微生物及附著的污垢,如何保養自己的隱形眼鏡呢?首先必須知道不同液體的功用,清潔液-清洗鏡片;生理食鹽水-沖洗鏡片;保存液-浸泡及消毒鏡片;酵素液-去蛋白(開瓶後的保存期限請參照產品說明書之指示使用 )。
接著清潔動作要徹底,隱形眼鏡一定要經手指輕輕搓洗30秒以上,才可達到清潔效果。再以生理食鹽水將鏡片沖洗乾淨後,將洗淨的鏡片分別置入水盒中(約七分滿的新鮮保存液),浸泡6小時以上,才可取戴。且記得每週固定使用酵素液或酵素片作去蛋白動作(蛋白質吸附在鏡片上,日久會形成一片厚牆般,易刮傷眼角膜),而去蛋白酵素片最好不要浸泡超過12小時,因為經分解後的蛋白質重新滲入鏡片,牢牢吸附,屆時更難清洗。同時也不應忽略存放隱形眼鏡的水盒,建議每三個月換新水盒。(由於硬式隱形眼鏡的材質無上述問題,直接以自來水或開水清潔後收入水盒,直到配戴前才在鏡片上點潤滑液即可)
- 配戴隱形眼鏡注意事項:
隱形眼鏡無論是日拋或長戴型,均為矯正視力用,睡前請記得取下,讓眼睛休息,配戴每日拋棄式者,一旦摘下的鏡片,必須拋棄,切勿重複配戴。再者包含「角膜變色片」、「瞳孔放大片」或「娃娃片」等彩色隱形眼鏡,因鏡片經染色而呈現不同顏色,透氧度不如一般隱形眼鏡,不宜常常使用,建議配戴時間為4~6小時。 此外,發燒感冒者、過敏症、眼部有疾病、孕婦、發育期的青少年,因生理現象改變與尚未成熟,也不建議配戴隱形眼鏡。無論軟、硬式隱形眼鏡配戴時間長短會因個人配戴的時間與環境而有差異,定期進行視力檢查以了解追蹤度數變化,聽取眼科醫師的專業建議汰換您的隱形眼鏡才是兼顧美麗與安全的正確方式。
隱形眼鏡的方便與美觀普遍被接受與使用,是一般民眾常見且易於購買的用品,但它具有矯正視力的效能,歸屬於醫療器材管理,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您只要以「看、照、證、明」的方法選購,就可以保障您的健康安全。
現代人由於外型美觀及方便因素,常常會使用隱形眼鏡,但您知道嗎?隱形眼鏡雖可取代眼鏡,但因為直接跟眼睛角膜接觸之醫療器材,所以若不遵照鏡片使用方法或不遵守使用上的注意事項,會造成角膜潰瘍、角膜炎(含感染性角膜炎)、結膜炎(含巨大乳突性結膜炎)、虹彩炎等傷害。這些傷害中,如果不盡快治療而置之不理,有可能致使眼睛失明。
雖衛生署針對隱形眼鏡與隱形眼鏡藥水已有嚴格的審核把關制度,但配戴隱形眼鏡所引起的問題,卻沒有因此而減少。根據台大醫院分析,1992~2003年間的細菌性角膜潰瘍病例發現,有高達45%的病人,都是隱形眼鏡保養出了問題,其中近八成都是綠膿桿菌感染。 因此眼睛疾病的嚴重度與鏡片的清潔程度有關係。清潔保養工作沒做好,污垢堆積在鏡片上,不僅減低鏡片使用壽命,同時也造成眼睛難以回復的傷害。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